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三)《供港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0号令)
二、主体: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
三、程序:
(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的备案
1.备案条件:
⑴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⑵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⑶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⑷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⑸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⑹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⑺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2.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⑴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⑷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⑸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⑹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3.受理: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部门受理备案申请。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4.审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广东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
1.备案条件:
⑴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⑵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
⑶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⑷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⑸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2.提交申请资料:
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⑴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⑵生产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⑶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⑷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⑸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⑹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3.受理: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部门受理备案申请。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4.审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广东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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