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服务指南

2016-12-27

 

一、受理部门

肇庆局动检科

 

二、受理对象

肇庆局辖区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

 

三、申报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3.具备与饲料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和仓储设施;

4.具有基本的质量、卫生检验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5.具备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或具有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及完善的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等管理制度;

6.严格仓储管理,原料库与成品库严格分离,原料库和成品库中不同种类、不同品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饲料分开堆放,堆放整齐,标识明确;

7.在全企业范围内不储存、不添加我国及食用动物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用或未允许添加的药品(含激素)等;

8.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91)和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93)的规定;

9.符合相应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0.使用的进口鱼粉、豆粕等所有动植物性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均应符合国家进口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具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申报材料

1.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下载);

2.申请登记备案品种及其使用原辅料清单;

3.企业存放药物添加剂品种清单及添加使用说明;

4.生产企业简介;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8.备案产品标准及标签;

9.备案饲料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有温度控制工序的须列明温度及时间)、生产企业厂区平面图、组织机构管理图;

10.生产企业照片(饲料厂外景、饲料厂大门、生产设备、化验室、留样室、原料库、成品库、备案饲料品种外包装等);

11.生产企业计量器检定证书(附样板)

12.生产企业原料和成品检测报告(附样板),饲料中使用的添加剂和动植物性饲料原料为进口产品的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13.质量管理手册(出入库、生产、检验、药物添加剂使用、原料和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产品追溯、自检自控、客户投诉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等管理制度),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肇庆局动检科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2.肇庆局动检科审核材料,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对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

3.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

4.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由肇庆局检验检疫局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

 

六、办理依据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管理办法》(质检总局5号令)

 

七、办理地点

肇庆市端州区信安513号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检科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0758-2715362

 

十、附件下载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见下方附件下载)

 

十一、备注

登记备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是向出口注册养殖场供货的饲料,不是直接出口的饲料。直接出口的饲料生产企业需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

 

  相关附件:《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