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及邮寄物检验检疫监管的访谈

2017-11-20

  主题:关于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及邮寄物检验检疫监管的访谈

  嘉宾:房凌辉(肇庆检验检疫局火车站办事处 主任)

  访谈时间:2017/11/20 8:30:00

  结束时间:2017/11/20 17:00:00

  状态:已结束

 

  访谈实录:

  [网友]:请问哪些物品属国家禁止携带和邮寄进境物品?

  [房凌辉]:根据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规定,国家禁止携带和邮寄进境物品有: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1)活动物(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宠物犬、猫除外,每人仅限一只),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3)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4)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5)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6)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7)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1)新鲜水果、蔬菜。

  (2)烟叶(不含烟丝)。

  (3)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4)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检疫物类

  (1)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2)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3)土壤。

  (4)转基因生物材料。

  (5)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网友]: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指什么?

  [房凌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是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网友]:携带宠物出入境有什么检疫要求?

  [房凌辉]:携带宠物入境,携带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入境宠物应当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来自狂犬病发生或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其余23天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携带宠物属于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于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宠物,准予入境。允许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

  旅客携带宠物出境,应事先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须提供疫苗接种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伴侣动物根据输入国的要求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健康证书》,准予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