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

2017-07-19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国际间人员交往日益频繁,旅客携带物中截获禁止进境物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检验检疫执法工作占较大比重。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文书的送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既是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定效力的必需程序,也是执法相对人知晓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并明确法律救济途径的必需环节。

  根据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规定,送达一般分为:直接、留置、委托、邮寄、电子、转交、公告。其中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是在工作中常用的,电子送达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在执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处罚工作顺利开展。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多数案件执法文书无法在查实违法事实后当场送达。除极少数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直接交付执法文书外,大部分案件适用一般程序,需要立案、调查、审查、制作审批《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而过境旅客停留口岸时间有限,往往急于转机或前往下一目的地,无法在现场等待执法人员完成所有工作流程后接收文书。

  对于“异地当事人”缺乏可操作性的送达方式。以深圳口岸为例,深港两地通关便利,大量非深圳居住旅客选择从深圳口岸入境。对此类旅客,在执法人员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后,采取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将文书送达到异地,或者通知旅客再次到达深圳口岸领取文书,上述方式均存在实际操作困难。其他送达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如邮寄送达可能因旅客提供地址有误或拒签而退回;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时间较长,影响办案效率。

  当事人本身或提供错误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送达。出入境旅客流动性大,涉嫌违法旅客被现场执法人员要求配合接受调查时可能提供不真实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开展后续文书送达等工作。部分旅客存在不理解、不配合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表现,特别是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将对携带禁止进境物违法行为产生极大震慑,旅客更有可能提供虚假信息逃避执法文书的送达。

  行政机关解决法律文书送达难,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送达制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应对。

  提高调查取证能力。《行政处罚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均确立了直接送达优先的原则。作为执法人员,应该提高调查过程中的沟通技巧,积极宣贯法律法规,告知旅客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对居住地与处罚机关同一地区的,尽可能选择直接送达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对居住地为“异地”的旅客,在调查中应确认其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建立完善适用旅检现场的行政处罚快速处理程序,固定基本的证据收集手段和审批流程,以便快速送达文书。

  完善对“异地当事人”送达方式。鉴于旅检口岸现场的人流大、异地旅客多的实际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如确认旅客不便于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则应适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过程中,应由当事人确认“无法直接送达”并确认送达邮寄地址。此外,文书送达须遵守《邮政法》的规定,通过邮局寄送国家机关公文,并保存寄送凭证。

  探索新型送达方式。《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此外,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将起到低成本、高效率、不受当事人住址影响的作用。但是电子送达的适用原则及情形应予以明确,建议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送达内容进行修订,以顺应时代发展需要。

  加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旅检口岸截获禁止进境物违法行为,提高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识。运用大数据分析将旅客违法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对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数据,将非法携带检疫物入境违法行为记录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提升执法威慑力与公信力,提高旅检执法工作质量。

  深圳文锦渡检验检疫局 李礼川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