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2015-07-31

肇庆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肇庆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肇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和质检总局和广东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肇庆局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存储材料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条例》规定免予公开外,凡与肇庆局职责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通过政务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予以公开。

肇庆局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肇庆局信息公开工作在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本局及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系统、网上依申请公开平台的开发与维护等相关技术性工作。

第五条 肇庆局办公室是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

(二)依据信息公开目录保管、维护、更新主动公开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肇庆局办公室、人事科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肇庆局应当编制本机构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肇庆局应当编制信息公开目录。

肇庆局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本局机构职能、相关公告、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业务公告信息、办事指南、公共服务等内容。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条 肇庆局信息公开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等形式向肇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或单位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肇庆局统一制定。肇庆局网站公开信息公开监督信箱,听取公众关于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获取公开信息复制件的,肇庆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肇庆局依申请提供公开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检索、复制、邮寄等服务,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肇庆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肇庆局应当于每年331日之前,公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本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肇庆局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等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肇庆局各直属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