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6-11-25

  现行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其标志是1989年和1992年我国颁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其不适应性也不断显现。因此,检验检疫部门要深刻认识现有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摆脱法检目录的桎梏,迅速把检验检疫机构定位为进出口环节商品质量的“监管者”,而不再充当出口企业的“国家检验员”。

  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2014年5月9日至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视察时提出了“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这是总书记对党的十八大关于“将推动经济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深入阐释和具体拓展。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及时解读了“三个转变”,把它确定为质检系统的“重大机遇”“努力方向”和“行动纲领”。

  2014年9月,在首届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质量发展新路径。一方面肯定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仍是检验检疫部门的神圣职责,另一方面,也定下了进出口质量监管的总方向和实现路径,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因此,新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三个转变”为纲、以维护市场参与各方贸易秩序和公平正义为原则、以落实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为目标。在这样的新框架下,检验检疫部门必须完善质检法规,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抓手,深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提供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等质检职能服务,进而构建务实高效的进出口商品宏观质量监管新格局。

  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

  自2013年出口法检目录调整以来,余姚检验检疫局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法定检验”向“监督管理”的职能转型期,摒弃以目录为标准的刚性思维,积极探索以“质量抽查”“国外通报和退运调查”“质量稽查“为抓手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成效。

  “质量抽查”可分为“国抽”和“地抽”两种,其中前者一般用于事中监管,而后者可用于事中和事后监管。2014年以来,余姚局加强“质量抽查”工作力度,特别是有效运用“地抽”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在年“国抽”批次仅15批的情况下,根据示范区企业质量比对、通报退运产品原因调查、行业潜规则排查等情况,进行了100余批次“地抽”,并通过针对性检测,摸清了产品质量风险。

  “国外通报和退运调查”是检验检疫部门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余姚局以“查明原因、确定责任、落实措施,验证效果”为原则,加强对出口通报、退运货物的追溯调查,并细化调查前期准备,深化调查中期分析,督促落实整改后监管。同时,借助实验室检测力量正确评估产品实际质量水平,抽取通报和退运产品进行检测评估,从产品结构、标记标识、ROHS指令等多方面进行验证核查。调查结束后对调查事实进行讨论分析,查找问题发生原因,提出相应的后续监管建议。

  “质量稽查”即检验检疫部门依据国内外质量法规、国内外产品技术标准,以风险研判为基础,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的行政活动。自出口法检目录调整后,余姚局积极探索,最终形成了事中监管的质量稽查“余姚样本”。该局在“质量稽查”过程中有效借鉴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当前的业务治理模式和监管经验,如借鉴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对抽查制度和抽查范围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中关于行政相对人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稽查实施的相关内容等。同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成立了“产品风险管控”和“质量执法稽查”两个工作组,对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产品是否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认证是否规范有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走访稽查出口企业百余家,发现假冒产地1例,近30家企业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行业潜规则”,6家第三方产品认证机构存在滥发证书、超范围颁发证书、认证标准错误问题。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加快组织研究

  在出口法检目录大幅削减后的检验监管新常态下,质检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模式必需与时俱进,通过“立改废释”作出对形势发展和现实需求的回应。建议组织全系统质量管理专家、法制专家积极开展研究,厘清进出口环节质量监管思路,重构质量监管重点,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依据、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运行。

  (二)完善质检法规

  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建议将对质检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上升并固化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可以将现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改为《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法》,作为《产品质量法》配套的特别法;或在质检总局层面出台新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使进出口商品宏观质量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积极转化实施

  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进出口商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管,以有法可依为前提,以质量抽查、质量稽查、通报退运追溯调查为抓手,引入“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进一步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执法的公正性,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宁波余姚检验检疫局 袁荣胜 樊洪波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