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向中国出口农药须检验检疫合格

2017-04-06

  4月4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据悉,《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对向中国出口农药明确了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条例》明确,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建立进销货查验及台账制度,农药出厂须经质量检验合格,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其标签要标注安全间隔期。

  《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农药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禁止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还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条例》特别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解男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2017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