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伴侣动物入境检疫管理措施分析

2017-04-10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入境伴侣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增长迅速。伴侣动物和其他动物一样,也是各种病原的携带者,如狂犬病病毒、弓形虫、布鲁氏菌病、棘球蚴、利什曼原虫等均为严重的人畜共患病。为了防范动物疫病的传入和传出,保障畜牧业和人类的健康,世界各国都对入境的伴侣动物做出了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

  国外先进管理措施简介

  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北欧国家牛羊养殖业发达,检疫要求中还突出了对伴侣动物寄生虫病的控制,归纳起来有如下控制措施。

  对入境品种实行许可制度。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对入境伴侣动物实行网上许可制度,明确禁止和允许入境的动物及文件材料清单,从保护人类安全角度考虑,禁止性情暴烈、主动攻击性较强的凶猛犬类入境;多数国家从保护生态环境考虑禁止两栖类、爬行类等伴侣动物入境。

  对来源国家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输出国对狂犬病等疫病的控制水平,对伴侣动物来源地进行分类,入境检疫规定因国家分类不同而不同。如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禁止有狂犬病流行的国家的犬猫类伴侣动物直接入境,必须在其认可的国家或地区暂养半年并健康方可申请入境。

  对动物身份进行强化识别。强制的身份识别措施是上述国家均强调的,目前通常采用的做法是注射电子芯片,欧盟还允许在动物体表进行烙印作为身份证明。身份识别对流浪动物管理非常重要,对流浪动物加强管理是控制狂犬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对动物进行严格的入境前免疫和检疫。入境动物的健康关系到人类和动物的安全,上述国家均要求对入境动物进行有效的狂犬病免疫,多数国家要求在入境前对动物进行抗体检测,以确保其免疫的有效性。畜牧业发达的新西兰及北欧等国还特别要求对一些容易传染给牛羊的寄生虫病进行免疫和检测。

  对动物实行严格隔离检疫和指定口岸入境。各国对来自于不同风险水平国家的伴侣动物的隔离检疫要求不同,对于认可的来源地可以免于隔离检疫。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对隔离检疫管理严格,不能免于隔离检疫的动物均需在指定隔离检疫所完成隔离期检疫;欧盟及英国允许免疫效果检测有效的动物在离境国家进行3-6个月的等待代替隔离检疫。

  我国对入境伴侣动物的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入境伴侣动物具有管辖权,规定入境伴侣动物的检疫机关、检疫程序等,具体执行依据为农业部和海关总署于199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和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56号令)。两规定均对入境的伴侣动物做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允许入境动物的品种。入境伴侣动物仅限犬和猫。

  入境动物的身份证明。需提供有效的检疫证书正本和有效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证明,并应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对于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和接种证明的伴侣动物,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动物应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动物应在指定隔离场隔离7天,剩余23天可在指定的其他场所隔离。

  我国法规明确了入境伴侣动物的物种要求、文件要求、身份证明要求和隔离检疫规定,但实际执行起来与我国迅速增长的伴侣动物入境数量存在巨大矛盾。

  对我国入境伴侣动物管理的建议

  与发达国家对入境伴侣动物的管理规定相比,我国对入境伴侣动物的管理存在着薄弱环节,提出以下建议。

  实行指定入境口岸制度,严格落实隔离检疫。对高风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指定口岸制度是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及欧洲各国对入境伴侣动物均实施指定口岸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也赋予了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境动物指定入境口岸的权力。

  对来源国家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入境许可,建立禁止入境品种名单。根据伴侣动物来源国家对狂犬病等疾病的控制情况,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分类情况采取不同的检疫要求;建立网上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禁止入境的犬、猫品种,告知入境前需做的准备工作,使入境伴侣动物携带者在入境前获悉国家检疫规定,减少入境时检疫工作量。

  加强部门协作,规范伴侣动物饲养。加强与公安、农业等部门合作,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伴侣动物管理规定,通过引导安全饲养宠物,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等有益行为,保护人类安全健康。

  山东检验检疫局 郑常委 韩永红 俞 挺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2017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