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员不享有入境检疫特权和豁免

2017-04-21

  本案例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荐,进一步明确口岸旅检工作人员对外交人员实施入境检疫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宣传全额的良好效果。

  ——编者

 

  一、案例背景

  近年来,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知识对外宣传力度加大,人们逐步了解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物品的相关法律知识,但仍存在误区和盲点。例如:有人认为外交人员出于职务需要,享有特权和豁免,随身携带行李、托运、寄运的私用物品,一般可以享受免受查验待遇。但是,依据国际条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交代表入境检疫不享有特权和豁免。

  二、案例内容

  2014年11月24日12时15分,一名俄罗斯籍旅客手拉一件行李箱从满洲里公路口岸入境。检验检疫执法人员要求其接受X光机查验时,该旅客拒绝接受,拉着行李箱顺人流一路靠外侧意欲逃避检查。检验检疫执法人员上前拦截,出示执法证件后,再次要求行李物品接受X光机查验。该旅客强调其为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并出示外交人员证件。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后,该旅客表示愿意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配合查验。X光机图像显示,其携带多种动植物产品。经开箱查验,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在其行李箱中发现腌肉、熏肉、肉肠、奶油、生鱼、自制蓝莓酱等禁止携带进境物品,并依法予以截留。因外交人员享有行政管辖豁免,未对该名旅客予以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属于前款规定免税的物品或者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禁止运进、运出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可以查验。查验时,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三、推荐理由

  1.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口岸旅检工作人员对外交人员实施入境检疫的法律依据。

  2.有助于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宣传取得良好效果。

  (内蒙古检验检疫局推荐 段曙东整理)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2017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