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查处两宗进口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擅自使用案件

2016-09-30

  20166月,我局通过广东局下发的调查指令发现,2015年苏州某公司和大连某公司分别从中山和蛇口口岸进口了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调离到肇庆的生产企业使用,但这两家公司未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检验,就擅自安装使用了该进口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这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并实施了行政处罚。

  经调查,这两家公司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收货人和使用企业沟通不畅,使用企业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货物进厂后,收货人未向我局申请检验即自行开箱安装调试并投入生产使用。为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以示惩戒,我局对涉案企业免于处罚的请求未予采纳,但鉴于企业无违法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理。最后,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两家公司处以涉案货值金额5%的罚款。

  在实际工作中,擅自使用或者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法检商品的案件屡有发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收货人在进口法检货物时,应详细了解该货物在入境时所需的检验检疫流程,特别是异地转单货物时,应与使用企业沟通好联系检验事宜,索取完成检验检疫手续的相关凭证,确认该批货物已完成检验检疫手续才能使用或者销售,否则就可能承担违反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后果。